问:在职教职工在我校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在职教职工在我校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务费等各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总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税率表附后)。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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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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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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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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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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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5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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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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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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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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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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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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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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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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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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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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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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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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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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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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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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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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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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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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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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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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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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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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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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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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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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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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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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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3500元(外籍4800元)。
举例说明如下:
某教师1月工资为5000元,当月其他劳务费收入合计1500元,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共计1000元,该教师1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5000+1500-1000-3500=2000元
该教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元且未达到45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应纳税额=2000*10%-105=95元
税后实发金额=5000+1500-1000-95=5405元。
教职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相关规定,,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