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美术学院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相关解读

作者: 时间:2018-09-11 点击数: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家财政部出台的《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现对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10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9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1、工资、薪金个税

201810月内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该适用新减除费用5000/月和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实务中201810月内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可能是9月份的工资,通俗说“9月份的工资10月份缴税11月申报”、也有可能是10月份的工资,通俗说“10月份的工资10月份缴税11月申报”。

所以不管工资是哪个月的,201810月内取得,即1115日内申报适用新减除费用5000/月和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也就是说:只要是10月发到手的工资,就扣除5000元免征额,适用新的税率表。(当然只能有一个5000!)

20189月内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就应该是在1024日(本应15日国庆节延长)内申报,适用原减除费用3500/月和原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不管是哪个月的工资。

2、年终奖(一次性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额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计计算纳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的,按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方法计税应纳税额(即:对纳税人在2018101-20181231日实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新减除费用5000/月和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照国税发〔20059号规定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9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适用原减除费用3500/月和原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照国税发〔20059号规定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所得税调整对比图示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月执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1日以前税额+应纳10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101日起废止。

四、附财政部通知及人大常委会相关文件链接:

1、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http://www.npc.gov.cn/npc/cwhhy/13jcwh/node_35169.htm

2、财政部《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9/t20180907_3012340.html

3、中国人大网个人所得税法修正: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node_35234.htm

 五、政策咨询电话:湖北美术学院财务处81317933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湖北美术学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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