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我校在职教职工在我校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作者: 时间:2015-11-12 点击数:

  问:非我校在职教职工在我校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非我校在职教职工不在我校任职,其为我校提供的专业服务或临时性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不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一、举例说明如下:

  1、校外某专家评审费1050元,该专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由于评审费为1050元,在4000元以下,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50-800=250元

  应纳税额=250*20%=50元

  税后实发金额=1050-50=1000元

  2、校外某专家讲座费6000元,该专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由于讲座费为6000元,在4000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6000*(1-20%)=4800元

  应纳税额=4800*20%=960元

  税后实发金额=6000-960=5040元

  二、由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比较复杂,教职工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计算器在线计算劳务报酬个税。现将个人所得税计算器使用方法说明如下:

  1、登录在线劳务报酬个税计算网站

  

  2、如税后实际发放金额为1000元,选中计算条件中的“税后”,劳务报酬金额输入1000元,点击“计算”,计算结果自动显示税前劳务报酬金额为1050元,应纳税额50元。

  

  3、如税前劳务报酬金额为6000元,选中计算条件中的“税前”,劳务报酬金额输入6000元,点击“计算”,计算结果自动显示税后实发金额为5040元,应纳税额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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