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我校在职教职工在我校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非我校在职教职工不在我校任职,其为我校提供的专业服务或临时性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劳务报酬所得税率表
|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不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一、举例说明如下:
1、校外某专家评审费1050元,该专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由于评审费为1050元,在4000元以下,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050-800=250元
应纳税额=250*20%=50元
税后实发金额=1050-50=1000元
2、校外某专家讲座费6000元,该专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由于讲座费为6000元,在4000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6000*(1-20%)=4800元
应纳税额=4800*20%=960元
税后实发金额=6000-960=5040元
二、由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比较复杂,教职工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计算器在线计算劳务报酬个税。现将个人所得税计算器使用方法说明如下:
1、登录在线劳务报酬个税计算网站
2、如税后实际发放金额为1000元,选中计算条件中的“税后”,劳务报酬金额输入1000元,点击“计算”,计算结果自动显示税前劳务报酬金额为1050元,应纳税额50元。
3、如税前劳务报酬金额为6000元,选中计算条件中的“税前”,劳务报酬金额输入6000元,点击“计算”,计算结果自动显示税后实发金额为5040元,应纳税额960元。